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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决定加强抗菌药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未列入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各种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零售药店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能销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药品分类管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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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试行标准转正事宜的复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地标升国标品种试行标准转正问题的请示》(湘药监函(2003)1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在已颁布的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中,有274个品种被批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均为1年,具体品种见附件。标准试行期满,有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补充申请第11项的要求提出转正申请。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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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有关事宜公告(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的规定,为便于有关单位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经由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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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九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执业药师》等5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临床中老年保健》已更名为《中国临床保健杂志》,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共同核准,取消《临床中老年保健》可以发布处方药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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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目前,吸毒者是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要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预防办法,艾滋病经注射毒品传播的迅猛势头仍未得到遏制,并正在向其他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为了尽快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的依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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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前苯丙胺类兴奋剂临床滥用形势,为规范苯丙胺类兴奋剂在临床上的应用治疗,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制定了《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用此指导原则,在苯丙胺类兴奋剂滥用及相关障碍的诊断和治疗中遇到新情况,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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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和《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为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了药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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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是将放射性核素密封在金属或复合材料中,作为放射源植入体内。国际上大量的临床试验表明,“治疗用放射性密封籽源”(以下简称“密封籽源”)植入体内后,近距照射某些肿瘤,是一种损伤较少、疗效较好的治疗方法。虽然“密封籽源”植入体内其放射性装置不参与体内吸收、分布、代谢,但植入体内后“密封籽源”即不再取出。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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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为更好地满足癌症疼痛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要,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将修订后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各医疗机构,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1994年卫生部发布的《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卫药发[1994]第8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二○○二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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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如果对毒性药品管理不严而发生流失,将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为做好毒性药品监管工作,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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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盐酸丁丙诺啡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盐酸丁丙诺啡是联合国《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品种,该品种在我国上市以后对其原料药及注射液作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盐酸丁丙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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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保麻黄素单方制剂供应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8月1日以后,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管理力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了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管理,公安部门实施了运输许可证管理,以防止麻黄素单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麻黄素单方制剂因生产效益较低,管理责任大,特别是购货单位每次购进数量较少而不够批量生产,有关企业纷纷停止了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为此,已造成了麻黄素单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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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设置PE中心(正电子发射断层仪,医用小型回旋加速器及自动合成仪),用以制备使用含正电子类放射性核素药品的情况日益增多。鉴于这类放射性核素的物理半衰期很短(如氟[18F]1/2=110分钟,碳[11C]1/2=20分钟等),大部分需要在医疗机构内自行制备,然后合成放射性药品供病人使用,因此,必须加强此类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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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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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癌症病人使用吗啡极量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医药管理部门:为了提高癌症病人生活质量,推行世界卫生组织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方案,经研究决定,“对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即不受药典中关于吗啡极量的限制),我局将在《中国药典》(2000年版)《临床用药须知》中补充这项内容。请各省(区、市)尽快将上述通知转发各级医疗单位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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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麦角胺咖啡因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麦角胺咖啡因是《中国药典》收载品种(每片含麦角胺1mg、无水咖啡因100mg),该药所含两种成份分别为联合国《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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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盐酸二氢埃托啡是我国1991年批准生产的一类镇痛新药。该药品上市以后,在一些地区出现了药物滥用问题。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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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碳[14C]—尿素呼气试验药盒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碳[14C]-尿素呼气试验药盒的功能是用于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的无创伤性诊断。我局已于1998年7月批准碳[14C]-尿素呼气试验药盒在指定的临床基地进行临床试验,目前正在申报生产过程中。因碳[14C]是长半衰期(1/2=5730年)放射性核素,为保证医疗、科研需要,保护环境,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该药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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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是部分中成药生产和医疗配方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向来是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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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处方权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枸橼酸西地那非是用于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为满足患者合理需求,并保证临床用药安全,现对《关于印发〈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132号)有关枸橼酸西地那非处方权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神经内科、精神科和老年科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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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地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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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物价局(计委)、经贸委、卫生厅(局)、工商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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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计委),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纠风办:上海会议以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逐步推开,在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我们在总结海南省、河南省、辽宁省和厦门市等试点地区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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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医院、部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卫生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医院用药管理的通知》、《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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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近来,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人员或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内以“健康咨询”、“义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肆意夸大病情,甚至出具假诊断报告,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由此所导致的贻误病情、误诊误治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