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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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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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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认证、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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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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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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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实行强制性审查、检验和批准的制度。依据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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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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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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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主要环节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药品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第三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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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立法程序,保证行政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本局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三)根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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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第三条生产企业应运用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生态环境,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二章产地生态环境第四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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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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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第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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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生产、经营药包材和使用药包材包装药品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国家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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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第三条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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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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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从事非临床研究的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第三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一)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品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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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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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2020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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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造福人民健康作出巨大贡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药彰显特色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为新时代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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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各地积极探索“双通道”的管理机制,提高了谈判药品的可及性。“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为加强和规范“双通道”管理,进一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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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评价(以下统称药品不良反应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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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提供药学服务的专业力量,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药监局不断加强执业药师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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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原料药认定以及有关法律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对新<药品管理法>中原料药认定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1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原料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修订草案按照各方都认可的药品分类,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二、关于新修订《药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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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为规范药品注册申请人递交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配合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高药品审评效率,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中药实施日期按国家药监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