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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为了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分类管理工作的进程,加强对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流通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我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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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国药管安[1999]198号文附件)已经公布。为推进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现非处方药药品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始对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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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这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根据目前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总体步骤和非处方药遴选工作的进展情况,为维护人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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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监察狞(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部、卫生部,武警总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以下简称两部三局)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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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辽宁省医药管理局:你局“关于解除挂靠企业问题的请示”(辽药[1999]102号)收悉。文中所述,你局一些直属企业“通过挂靠形式,使一些不具备医药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办了药品批发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挂靠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股份制合作和股份制改造的问题,更不允许其保留医药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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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西药、中成药)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我局经审定,现公布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西药、中成药)目录。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西药、中成药)目录经组织中、西医药学专家,按照“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的指导思想和“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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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方便药品执法监督,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我局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经研究并分别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局长会议同意,制定并颁布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请遵照执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药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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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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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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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1年1月11日以第26号局令发布。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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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委,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纠风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各地试点工作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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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允许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医商网等31网站具备要求的条件,同意其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特此通知附件:第二批允许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名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二年二月四日附件第二批允许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名单网站名称所属企业审核编号`医商网www.chinamed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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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为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下发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年多来共认定了77家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对推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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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办。目前已经有不少网站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部分网站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