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际带量采购征求意见稿
近日,业内翘首以盼的广东省跨区域省际带量采购方案征求意见稿终于浮出水面。
四省不跟标
从申报省份来看,原计划邀请的16个省级单位中,只有山西、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跟标,福建、湖北、云南、陕西不跟标。
其中,福建本身就跟标“4+7”,去年5月29日已经下发了相关续约方案。阿托伐他汀钙片、恩替卡韦分散片、奥氮平片、头孢呋辛酯片、吉非替尼片、福辛普利钠片、蒙脱石散7个品种替换中选企业,续签周期1~2年不等。
今年2月5日,湖北直接开展续约式竞价。根据中选结果,8个品种只有盐酸帕罗西汀片与原中选企业浙江华海按原中选价续签,其余7个品种均变更了中选企业并进一步降价,平均降幅49.99%,最高降幅达到93.61%。
过评与非过评一组?
从采购清单分类来看,若符合报名资格同品种序号同医保剂型过评B采购单仅有1家的,列入过评A采购单,不设过评B采购单。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防止一家独大,尾大不掉,达不到价格调整的目的。
若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竞价的,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列入过评A采购单。不再设B采购单,合并意味着有的品种量小,全部打包进入A采购单,把不充分竞争变成充分竞争。
若同通用名剂型为独家的,原则上可按同一给药途径或存在差比价关系的剂型合并采购单。这是广东的新方式,如果同一给药途径也解决不了,能差比的就说明价格可以相互比较。
但若A采购单仅1家,且非过评B采购单1家,过评与非过评合并列入过评A采购单,过评或原研药可能会惊出一身冷汗。未过评不能与过评处于一个质量分组已经是业内共识,预计这个分组方式,后期会面临不少建设性意见。
全国最低价是底线
分类报价值得注意的是,若申报品规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第2梯级报价可等于第1梯级报价。也就是说,降到0.1元,就不必再降了,且可以两轮报价相同。若申报品规的单位可比价>0.1000元,第2梯级申报品规的单位可比价可等于0.1000元。如果第1梯级报价高于0.1元,欢迎第2梯级降到0.1元。总之,0.1元对于A组来说是无法绕开的。
根据过评类(A类)确标原则,淘汰率不高,三家以上只淘汰一家,不充分竞争的不予淘汰,前提是同品种企业申报品规的单位可比价须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那么问题来了,有效申报价的制定规则是什么?
广东征求意见稿强调:对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竞价的,按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日平均治疗费用=申报品规的价格×申报品规的日治疗量),不同品种的日平均治疗费用≤设定的最高日平均治疗费用。因此,对不充分竞争的品种来说,和谁一个组,是非常重要的关键因素。这也为后续第二批大品种的合并大“决战”做了非常清晰的提示。
值得留意的是非过评的B组,若仅有一家且不符合条件(主要是不符合过评两组最低价之间低值要求),估计还是会做流标处理。关键是,已经把非过评B组的相关标准制定成一个不可或缺的并列项。多家也是这样。
而A/B采购单拟中选价格的确定规则为,全国最低价是底线,差比是必须的,且低质量分组不能高于高质量分组的价格(差比后)。
量的分配和预采购量
待分配量比较绕,专指过评A/B采购单未中选企业联盟地区首年预采购总量(报量但没中选的)以及非过评B采购单联盟地区首年预采购总量(全部报量,含全部中选、部分中选及未中选、全部未中选)。过评A采购单2家(含本数)以下的联盟地区首年预采购总量的X%(全部报量)。而有权获得待分配量资格的产品是不同类别A/B采购单的拟中选产品。换言之,报的量会全部用上,让中选的把未中选的量给用了。
预采购量方面说得很明白,过评A/B采购单拟中选产品获得对应企业采购需求量的X%或100%以及确认的分配量,即抢未中选的报量,而且A组过评≥三家,有可能再去抢A组两家以下的,前提是A组两家以下的一个也没中。非过评B采购单拟中选产品获得确认的分配量。
另外,广东征求意见稿明确,当实际采购量超过首年约定采购量1倍的,中选价格按照本企业第2梯级报价与第五条拟中选产品确定第(四)项A/B采购单拟中选价格的确定规则对比确定后的价格续签采购协议。对此,意见稿之后又提到,当确认后的最终报量超过本企业首年预采购量的X%或100%的,其中选价格按照本企业第二梯级报价与第五条拟中选产品确定第(四)项A/B采购单拟中选价格的确定规则对比确定后的价格执行。
除非报价一次报充分了,如果不想再降价,这个量确定多少的主动权又是一个问号:是超的量必须给企业还是可以选择?这一点有待明确。总之,医院报量要合理,量价还是要维护到一定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