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管理法》明确指出,我国将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此次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过程中,全国人大总结试点经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完善科学监管的制度,在相关的各个章节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全过程监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制保障。
MAH制度实施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持有上市许可的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但在推进MAH制度试点后,研发机构、研发单位也可以持有药品上市许可。而MAH制度的全面实施或将成为突破我国制药产业创新发展瓶颈的手段。
业内普遍认为,MAH制度的实施将大大节约新药创制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研发主体获得市场回报后将持续增加研发投入,促使科技成果转化,持续带动企业竞争力提升以及就业、消费、税收增加,从而激发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和生产企业的研发和创新。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指出,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也强调,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励创新,除了生产企业以外,科研机构有能力创造出新的产品,要让他们能够获得产品上市以后的巨大收益。
MAH制度将改变此前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制”的管理模式,而管理模式松绑更容易激发医药企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在参与试点的10个省份中,医药企业、科研机构以及科研人员都有着极高的药品研发活力。资料显示,和记黄埔医药(上海)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1类新药呋喹替尼胶囊于2018年9月批准上市,得益于MAH制度试点,审批时间从以往的2~3年缩短为15个月;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创新药抗PD-1单克隆抗体于2018年底获批上市,受益于MAH制度试点,上市时间缩短了3~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