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产业期待的2019年新版《药品管理法》日前正式通过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从修正到修订,迎来系统性、结构性“大修”的新药法可以说颇具新意,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
“在总则中,药品管理法明确国家对药品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能力配备是关键
2015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和上海等10个省市开展MAH制度试点。
近4年的实践成效积极,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数据库,截至2019年7月底,共纳入上市许可持有人品种3239个(以药品批准文号计),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156个。业界普遍认为,MAH制度是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在鼓励药品创新、减少低水平重复、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药品质量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广东省医药合规促进会会长谢名雁表示:“企业要想做好MAH必须具备三个关键条件,即质量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责任赔偿能力。”
在他看来,质量管理能力要求MAH必须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匹配相应技能的管理人员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风险防控是指要具备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消除、偏差处理的能力,做好全生命周期的药物警戒管理;而责任赔偿则要求MAH必须具备因为质量问题导致责任赔偿的能力,可以从资产保证、关联担保和保险机构承保三方面获得支持。
“如果MAH本就是由药品生产企业转变而来,具备这些能力基础不成问题。但如果MAH是由研究机构或大型销售商通过投资创新转变而来的,那么这些能力基础的具备,对这类群体而言,挑战还是很大的。”谢名雁补充道。
规范衔接严要求
MAH作为修订主线贯穿新药法全程,被赋予了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的权利与义务。但在事实上,就药品研发端而言,要完成从单纯的药品研发到能独立承担药品质量、法律责任,处理好与药品受托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疗机构、患者关系的角色蜕变,在业界看来绝非易事。
谢名雁认为,在药品的全生命周期中,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管理规范,如GCP、GMP和GSP等,而每个管理规范重点关注从事该环节企业的质量管理,强调全过程可追溯、持续提高等。“MAH在药品全生命周期中担当管理者角色,处于主导地位,是所有参与资源的支配者,当然要承担所有责任。MAH亦因此必须具备足够能力,来管理和协调药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关系和影响,做好各个管理规范之间的衔接。”
他建议:“MAH至少必须有两个关键角色或是团队:一个负责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包括委托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确认;另一个负责药品的研发、注册和药物警戒工作,管理药品全生命周期中的风险防控和质量提高。”两者的高度协调分工,或可胜任MAH制度在新形势下提出的全新要求。
总体来看,MAH制度在全国10个城市的试行成效颇丰,试点地区的监管部门在推行企业主体责任、改革审评审批方面都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相继发布得到产业的普遍肯定和支持。许多大型医药企业亦针对MAH制度,作出战略调整和准备。
但有业内专家提醒,由于MAH制度是从根本上进行的药品管理改革,还有些许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实践,这样才能形成更好、更科学的产业规则,制定相应合理的监管政策。未来对于MAH和药品全生命周期各参与者的监管,如何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如何界定责任等疑问仍然还需更细致的配套政策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