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发布《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药品出口提供便利服务。《规定》指出,《药品出口销售证明》适用于上市药品、已批准上市还未注册规格的药品和国内生产的国外注册产品,国务院有关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药品以及不符合与我国有相关协议的国际组织要求的药品除外。有学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发布,为我国中药材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中药材国际化之路将走得更加理直气壮。
对于这一观点,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一是《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中药材走出国门需要提供《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要出证明的都以上市药品为主,有多少中药材品种达到了上市药品标准呢?其次,中药材(包括原材料和成品)在我国属于药品,在其他国家是否属于药品,还需要看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要让中药材光明正大地走出国门,获得更多国家医疗行业和民众认可,必须先让其他国家认可中药材的药品属性,或者是食药两用的植物品种。对此,我国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等政策的推广使中医药走出国门获得一定成效。但关键在于,中药材真正的最大疗效是建立在中医辨证论治思路上的,只有让中医理论走出国门,中药才能随之而出。或者,要加大某些单味中药的药理研究,从单味中药变为有确切疗效某种(化学)成份产品,才会让更多世界人民认可中药材的疗效,中药材走出去才会避免一阵风式的“旺季”。
《规定》中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公证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关规定。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网上办理,电子申报、出证,方便申请者办理。这对某些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关企业来说或许是一个良机,可依托地区独特的中药材产品优势,打造更加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材产品。
从积极发展角度来说,《规定》或给中药材走出国门提供了一条“模仿之道”,至少能让某些上市中药材产品光明正大走出国门。不过,要让中药材能更好地以“中国药”身份走出国门,还有很多路要走,比如,要做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药材质量控制、中成药流通管理机制、中医药理论走出国门等的方案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