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莫芦单抗项目招募肝细胞癌患者
登记号:CTR20170561
【适应症】
肝细胞癌
【临床实验项目名称】
一项在索拉非尼一线治疗后基线甲胎蛋白(AFP)升高的肝细胞癌患者中开展的比较 Ramucirumab 和最佳支持治疗(BSC)与安慰剂和 BSC 作为二线治疗的随机化、双盲、安慰剂对照的 III 期研究
【试验药物介绍】
Ramucirumab(雷莫芦单抗)是一种可与人VEGFR-2以高亲和力结合的全人源IgG1单
【主要入选标准】
患者只有在满足所有下述标准时才有资格被纳入研究:
1.患者基于以下标准之一,被诊断为 HCC:
a.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发现
b.如果无组织学证实,具有肝硬化诊断和典型 HCC 影像学特征(即,具有至少一次肝脏三期 CT 或 MRI 检查,发现一处肝动脉期超增强和门静脉期快速消退的病灶)。
2.患者既往曾接受 ≤ 2种用于 HCC治疗的全身性治疗方案,不包括既往索拉非尼或化疗。
3.患者在既往全身性治疗期间或终止后发生经影像学确认的疾病进展,或者尽管采取适当的管理和支持性治疗,但由于不耐受,患者终止既往全身性治疗。
4.患者在入组前 ≥ 14天终止既往全身性治疗。
5.经礼来 CRP 咨询并获得批准,既往曾接受肝移植的患者可能有资格参与本研究。免疫抑制方案的使用和剂量调整将由研究者根据临床判断和当地实践进行。
6.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版本 1.1(Eisenhauer et al. 2009),患者具有 ≥1 处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采用局部疗法治疗病灶的患者,如果在进行局部治疗后病灶出现已证实的进展并且可测定,则也有资格入选。
7.患者年龄≥ 18岁或根据当地法规年龄合适(以年龄较大者为准)。
8.患者 Child-Pugh得分<7(仅 Child-Pugh A级)(Child and Turcotte 1964; Pugh et al. 1973; Lucey et al. 1997)。
9.患有巴塞罗那临床肝癌(BCLC)分期 C期疾病或 BCLC分期 B期疾病,但不适于接受局部治疗或局部治疗难治。
10.根据当地实验室检测结果,患者基线 AFP ≥400 ng/mL。AFP 检测要求可见章节10.4.1。
11.患者的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评分为 0或 1。
12.患者既往局部治疗、手术或其他抗癌治疗引起的临床显著毒性作用经处理后可缓解至≤1 级(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CTCAE;版本4.0])。
13.患者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
a.肝脏:总胆红素≤机构正常值上限(ULN)1.5 倍,谷草转氨酶(AST)和谷 丙转氨酶(ALT)≤5 × ULN。
b.肾脏:
i.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附件 6)或采用等效方法(如收集 24小时 尿液)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采用放射标记物方法(如51-CrEDTA或 Tc99m-DTPA)确定的肾小球滤过率可接受。
Ii.经尿试纸或常规尿液分析,患者的尿蛋白≤1+。如果尿试纸或常规分析发现尿蛋白≥2+,则必须采集 24 小时尿液证明 24 小时尿蛋白<1 g才能参加本研究。
c.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 × 109/L,血红蛋白≥9 g/dL(5.58 mmol/L),血小板≥75 × 109/L;基线实验室评价之前 1 周内不允许接受血液制剂输注)。不允许近期(随机分组之前<2个月)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d. 凝血:患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凝血功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PTT)高于 ULN≤ 5 秒。接受预防性低剂量抗凝治疗的患者只要 INR ≤ 1.5且 PTT高于 ULN≤ 5秒即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14.患者需符合以下更为严格的要求:
a.避孕方法和持续时间的当地要求
b.如为女性,患者经手术绝育、绝经后或研究治疗期间和之后 12 周采取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1%)。单一口服激素类避孕药不视为高效避孕方法,必须联合使用屏障避孕方法。
如为男性,患者经手术绝育或研究治疗期间和之后 12 周采取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1%)。
15.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随机分组前 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
16.患者在进行任一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已提供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表示遵守研究方案计划和检测。
17.患者愿意提供血液/血清用于研究目的。参加本研究必须提交血液/血清,除非当地法规有限制。
【主要排除标准】
满足下述任何一项标准的患者将被排除出研究:
1.患者目前患有或曾经患有纤维板层癌或混合型肝细胞胆管细胞癌。
2.患者具有其他恶性肿瘤既往病史或当前伴发有其他恶性肿瘤。患任一来源原位癌的患者和既往患恶性肿瘤目前处于缓解状态且经研究者判定,复发可能性非常低的患者,在咨询礼来公司 CRP并获批准后可能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3.患者既往曾记录有脑转移、软脑膜病变或未得到控制的脊髓压迫。
4.患者有肝性脑病(任一等级)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病史或目前患上述疾病。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定义为因肝硬化所导致的 CTCAE >1 级腹水。接受稳定医学治疗方案(≥3 个月)控制腹水的患者,如果经临床检查证明没有需要进一步干预的腹水证据,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5.患者持续存在或近期出现(随机分组前≤6个月)肝肾综合征。
6.患者既往接受过肝移植。
7.患者既往曾接受过 VEGF 抑制剂或除索拉非尼以外的 VEGF 受体抑制剂(包括试验性药物)系统性治疗 HCC。
8.患者在索拉非尼治疗后或在随机分组前 28 天内接受过肝脏局部治疗(包括放疗、手术、肝动脉栓塞治疗、化学栓塞治疗、射频消融术、冷冻消融术或经皮乙醇注射)。索拉非尼治疗前允许接受局部治疗。
9.患者在随机分组前 14 天内接受过任一非肝脏部位(例如,骨骼)的放疗。不允许既往放疗>25%全骨髓。
10.患者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a.随机分组前≤28 天接受过重大手术、重大创伤、伤口愈合不良、消化性溃疡或骨折,或
b.首剂研究治疗前 7天内放置皮下埋置式静脉输液装置,除非经研究者判定,该程序出血风险较低(例如,外周静脉植入中心静脉导管)。 仅当伤口完全愈合后才能开始给予研究药物。
11.患者目前正在临床试验中接受研究性药物或未获批准使用的药物或器械或正参加任何其它类型经判断认为在科学或医学上与本研究不相容的医学研究。参加调查或观察性研究的患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12.患者在随机分组前 28天内退出另一临床试验的研究治疗。
13.患者已知对任一治疗成分过敏或发生超敏反应。
14.研究治疗启动之前,尽管接受降压治疗,但根据 CTCAE 版本 4.0 中定义,患者的高血压未得到控制。 CTCAE 版本 4.0 将未得到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2 级高血压;尽管经药物治疗,但患者的临床血压持续升高(收缩压>160 mm Hg和/或舒张压>100 mm hg)。
15.患者在随机分组前 6个月内发生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6.患者在随机分组前 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 3或 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17.患者有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专家或肝脏病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随机分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18.患者在随机分组前 6个月内有胃肠穿孔和/或瘘病史。
19.患者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 II-IV)、不稳定性心绞痛或症状性或控制较差的心律失常。
20.患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
21.患者有急性或慢性的医学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释,根据研究者的判定认为患者不适合进入本研究。此类状况或异常包括,但不仅限于:
a.已知患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相关疾病。
b.活动性或临床上未得到控制的严重感染(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c.目前或近期有药物滥用史
d.患者有未得到控制的遗传或获得性血栓或出血性疾病病史。
22.患者在既往全身性治疗后或随机分组前 28 天内曾接受任何肝脏局部治疗(包括放疗、手术、肝动脉栓塞、化学栓塞、射频消融、冷冻消融或经皮乙醇注射)。允许在完成全身性治疗之前使用局部治疗。
23.患者正在发生或已发生以下任何事件:
a.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 ≥ 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irAE)
b.任何分级的神经系统或眼部 irAE
c.任何分级的免疫相关肺部炎症、心肌病或肝炎
24.在入组研究时,患者需要接受类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剂(例如抗胸腺细胞免疫球蛋白 [ATG] 或环孢素)治疗。
25.患者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择期手术。
*研究中心启动情况请先咨询医助*
*以上临床试验信息摘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具体入排以研究中心医生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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