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健康中国”战略深入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直接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药师是药物应用方面的专家,是提供药事服务的重要医务人员,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大众合理用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核心力量。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齐鲁制药集团总裁李燕提出“关于加快我国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进度的建议”。
药师作用意义重大
李燕认为,“对国家和患者而言,充分发挥好药师作用意义重大。”一是药师可检查医师所开处方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参与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评估、优化等工作,帮助医师筑牢涉药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有助于减少医患矛盾。二是药师可有效避免不合理用药和预防药源性损害,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三是药师可为病人推荐最适合的药物剂型、剂量,并指导用药注意事项,实现个性化指导和个体化监护。在慢病等须长期用药的领域,药师可根据医师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药品并根据病情适度调整剂量、剂型。此种方式可大大减少患者反复到医院挂号取药的繁琐程序,节省患者就医时间,并有助于缓解大型医院门诊压力和医师压力,推进分级诊疗,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
据了解,欧美等发达国家先行先试,已推行药师管理数十年并取得显著成果。如,美国要求凡是直接面对患者的服务岗位必须由取得药学博士学位且经过两年强化培训的药师承担。再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规定:医院病房(区)都必须配备有普通临床药师,负责全面审核医师处方和用药医嘱,凡未经药师审核与签名的处方、用药医嘱均不得进入医院计算机系统。
进一步促进药学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学服务工作更加贴近临床,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人性化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李燕建议:
(一)建议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开设药物治疗管理门诊
我国慢性病发病人数约3亿人左右,其中65岁以下人群慢性病人数占比约50%。三级医院药师与基层医疗机构合作在基层开设药物治疗管理门诊,可大量承接已开具医师处方的慢性病患者。在门诊中,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可向患者提供用药方案审核、用药教育、咨询指导和持续的生活方式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专业技术服务,从而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防范用药错误,指导患者进行自我用药管理,并缓解门诊就诊压力。
(二)进一步明确建立药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药事服务水平的高低与药师的工作积极性、职业价值感有密切关系。药事服务费时费力,为更好激励药师服务患者的积极性,推动我国药师队伍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我国药事服务费的定义,并制定药师门诊收费标准,根据用药剂型、用药知识咨询等不同服务内容收取相应费用。
(三)尽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立法进程
药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其社会地位不高,话语权往往不受重视。建议国家尽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立法进程,充分明确药学服务的法律地位,为今后我国药学服务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持。同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及配套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各类药学服务的内容、规范以及药师职责标准等,避免药师与医师可能产生的纠纷。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此外,李燕还提出了“关于将临床研究开展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建议。”在李燕看来,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大,投入早期研发的费用不断增多,更多的新药、新产品和新技术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医疗机构承接临床试验的积极性、临床试验的实施能力和效率是影响新药研发流程的关键因素,关系新药上市快慢以及能否快速满足民众用药的可及性。
对此,李燕建议:
(一)建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牵头,对全国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了解目前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基本状况和管理模式。根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大临床研究管理经费、人员等的投入力度,设立独立、专职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开展临床研究各项事务管理。
(二)对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建立单独评价考核体系,有步骤、有计划地将新药、新医疗器械等注册类临床试验的承接数量和质量,以及开展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的数量和研究产出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中。
(三)遵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1号令)中的相关要求,加强伦理委员会分级管理,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和效率也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考核指标之一。
(四)提高临床医学人员的科研设计水平和科研素养。一是将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内容,纳入医药高等学校课程,成为相关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二是加强对临床研究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持续提高临床医护人员试验实施水平。
(五)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开展和参与各类临床研究,进一步改善医务人员创新环境,鼓励临床医生依据实践经验开展和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