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中旬,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对《湖北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从这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是对2016年12月23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化。
去年2月26日,笔者曾在本版以《治理“影子药师”有内涵:促进执业药师从配备向使用转变》一文,分析执业药师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利益链及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本文笔者将重点分析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执业药师诚信执业问题的管理措施。
安全用药目标
湖北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主要治理手段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归集执业药师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从而约束、激励和引导执业药师诚信执业。归集执业药师诚信信息的主要措施包括评价机制、治理范围和“赏善罚恶”机制。
治理措施变动
(1)评价机制尚未明确诚信信息来源
征求意见稿明确执业药师诚信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诚信级别分为三级(优秀、合格、不良)。这是执业药师诚信管理上具有探索和创新性的举措。
但是,是通过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收集诚信信息,还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收集诚信信息?哪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收集执业药师诚信信息的任务更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这一系列问题并未明确。也就是说,该评价机制没有明确执业药师诚信信息的主要来源,从而难以保证一定可以收集到所需要的评价信息,也就无法保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措施可以及时落地。
(2)治理范围扩大
自从2017年11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0号)》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诚信管理主要围绕查处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来展开。
湖北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的征求意见稿将这一治理范围扩大了。治理范围已经扩展到了执业药师注册行为、日常的执业行为。其策略是将违规行为评价为“不良”;将得到社会承认的荣誉称号、技能大赛获奖、突出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评价为“优秀”;剩余执业行为评价为“合格”。
笔者认为,执业药师诚信管理的导向更应该是引导执业药师加强药学服务水平,因此评价为“优秀”的第三项内容(征求意见稿第9条)更值得关注。该项内容为“在药学服务,药事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为业内同行所公认,或在处置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救援等特殊任务中事件突出的”。但是,这项内容的关键在于“突出成绩”怎么来界定,尤其“药学服务工作的突出成绩”怎么来界定。如果这个界定不清楚,相关治理措施容易落空。
(3)“赏善罚恶”机制如何直击问题要害
该项政策所设计的“赏善”机制为:对执业信用评价为“优秀”的执业药师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在评选表彰活动中优先推荐。而“罚恶”机制则是:对执业信用评价为“不良”的执业药师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可见,上述“赏善”机制还没有和执业药师的工作收入挂钩,而所采用的激励措施执业药师本人并不一定看重,激励明显不足;“罚恶”机制则是在执业药师出现了诚信问题的情况下,竟缺少记入诚信记录的规定,甚至仍然可以执业,只不过加强了监督力度而已。这种“赏善”和“罚恶”机制有可能在执业药师诚信管理中失灵,因为它没有足够地激励弘扬人性的善,也没有足够地压制人性的恶。
结语<<<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行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是一种创新,值得学习。但应该认识到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是社会共治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执业药师执业政策应该互相配合、协调,执业药师诚信信息应该作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前提条件。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需要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使执业药师诚信信息进入社会信用档案。相关企业也应该将执业药师诚信评价与个人收入挂钩。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执业药师诚信问题的真正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