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资投保
二类苗接种异常险推向全国
自山东二类疫苗流通出现严重问题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的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强烈反响。国家卫健委员疾控局负责人对此回应道,针对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事件,疾控局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保持密切沟通,正在组织对企业的调查工作。
二类疫苗接种安全性广受关注,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在探索为接种者解除后顾之忧的办法。据悉,日前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率先在全国推出由企业出资投保、保险公司参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疏导、理赔的补偿合作方式。
异常反应发生率低但危害大
查阅资料发现,2016年3月,原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而与商保合作完善疫苗接种异常补偿,如今已从最初的局部省份试点开始向全国推广。“依靠商业保险进行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是不少国家通用的做法。”有专家向记者表示。
在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上,北京科兴方面透露,自2018年6月1日起,他们为接种本企业所有第二类疫苗的受种者购买了异常反应团体疾病保险。此次与商保的联手,双方还就疫苗可预防疾病保险及疫苗临床试验保险保障等方面内容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
一直以来,防接种都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相关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方便的手段,是贯彻国家“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最直接的体现。在大规模的人群接种中,尽管疫苗安全有效,但与其他药品一样,个别人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在客观上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相关临床专家介绍,“疫苗引起的不良反应包括较常见的一般反应和较罕见异常反应:一般反应是指由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对机体只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较罕见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规范接种后造成的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异常反应应当得到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虽然发生率低,但对家庭和儿童危害大、社会影响广,阻碍预防接种工作的发展。”
北京率先试点实施,各地跟进
为保障预防接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印发时明确“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至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早在2016年1月1日,北京已在全国率先启动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机制。2016年底,北京市疾控中心尝试将第二类疫苗纳入保险保障体系,并协调北京生物制品研究会为疫苗生产企业与保险公司搭建平台。经过多次研究、磋商,最终确认了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保险补偿承保方案。目前,在北京销售疫苗的20多家生产企业已全部完成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保险投保工作,保险补偿开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另据记者了解,自2016年1月起,江苏省也对接种第一类疫苗发生的异常反应补偿由过去“财政补偿”转变为“保险补偿”,建立了基础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补偿体系。广东省卫计委等五部门则于日前下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从2018年7月1日起,广东省级卫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为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购买补偿保险,出现异常反应都由保险赔;二类疫苗企业也可自愿购买。
采访中,多数业界人士认为,保险机制的引入,除了为受种者提供专业补偿指导,简化申请补偿流程,还能依托之外的政策帮扶服务。并且,保险机制还能帮助政府行政部门提高财政预算的稳定性和透明性,转变政府职能,购买更优服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