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应该做多少周期化疗合适,这要根据病种、病期、病人的一般状况等因素决定。对一般情况较好的乳腺癌、睾丸癌、肺癌及软组织恶性肿瘤,当手术已切除原发灶,临床检查未发现远处转移者,为消灭体内“微小转移灶”,多数学者认为正规、足量6周期化疗足以杀死体内敏感癌细胞。
剩余的耐药癌细胞即便延长数周期也很难奏效,且化疗的副作用逐渐增加,因此进行4~6周期的化疗就可以了。即使增加剂量、延长时间,恐怕也是增加的毒性大于增加的疗效,徒增痛苦和经济负担。
某些细胞增殖快的肿瘤,如某些高度恶性淋巴瘤、小细胞肺癌、睾丸精原细胞瘤、绒癌等,肿瘤生长迅速、对药物较敏感、容易被化疗“彻底摧毁”。合适的化疗周期是肿瘤完全消失后,再做1~2周期的巩固治疗。
比如说,化疗4周期肿块消失,再加2周期,即总数为6周期。开始治疗就要“除恶务尽”,若中途停止,使其卷土重来,往往会诱发肿瘤抗药,再难彻底控制。因此,治疗原则应是不治则已,治则必足。 但是,决不主张无限制地延长化疗时间,过度治疗有百害无一利。
通过长时间、大量病例总结,人们大致找出一些规律,如肺癌术后可进行4~6个周期化疗,卵巢癌需进行十几个周期的化疗。但这并非一成不变的,如果患者体质较差,则需适当缩短时间、减少用药。若肿瘤具有高危险因素,如恶性程度高、临床分期晚、肿瘤生长快等,则需追加更多的化疗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