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肿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放射性肿瘤是指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 本标准适用于对职业性照射后发生的肿瘤进行病因学诊断,非职业原因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也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自愿接受医疗照射后发生的恶性肿瘤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
2 判断依据
2.1 有接受一定剂量某种射线照射的历史和受照法定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资料。
2.2 受照经一定潜伏期后发生下列特定类型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并且得到临床确诊。
2.2.1 接受氡子体照射后发生的肺癌。
2.2.2 接受X或γ射线照射后发生的白血病(除外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甲状腺癌和乳腺癌(女性)。
2.2.3 接受镭-226a射线照射后发生的骨恶性肿瘤。 2.3 根据患者性别,受照时年龄,发病潜伏期和受照剂量按第3章和附录A所列方法计算所患恶性肿瘤起因于所受照射的病因概率(probability of causation,简称PC)。 2.4 PC》50%者可判断为放射性肿瘤。
3 照射诱发恶性肿瘤病因概率的计算
3.1 为计算病因概率(PC)需要由有关医学部门和专业剂量监测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3.1.1 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癌症诊断(包括细胞学类型)、癌症诊断依据、诊断日期和诊断单位。
3.1.2 由个人剂量档案或有关记载获得的该人受到有关照射时靶器官的吸收剂量、接受射线的种类、照射条件、开始受照时间和照射延续时间。兼有化学致癌物质职业性暴露时,应对致癌物的种类、暴露水平和暴露时间加以说明。
3.2 根据上述资料,利用附录A提供的计算方法和参数,求出所患癌症起因于既往所受照射的PC。
3.3 在诊断职业性照射复合化学致癌物职业性暴露所致某种职业癌时可按相加模型利用各自的危险系数计算复合暴露的PC。
4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的诊断
4.1 起因于职业性照射的放射性肿瘤可以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
4.2 职业照射复合职业性化学致癌暴露,辐射致癌在危险增加中的相对贡献大于1/2,合计病因概率PC》50%者也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
5 放射性肿瘤的处理原则 根据恶性肿瘤的种类、类型和发展阶段采取与同类一般肿瘤相同的方法进行积极治疗与处理。
放射性肿瘤的临床诊断标准
转载请注明: 放射性肿瘤的临床诊断标准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肿瘤头条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