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即将过去,进入7月,一批新规也将开始实施。与医药相关的法规政策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
2022年5月27日,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发布《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附录,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将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属性、要求、细节进行具体化解释,确定监管尺度,进一步为行业解惑。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7月1日启动
6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谈判药品续约规则》《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开通网上申报系统。
本次目录调整优化了申报范围,向罕见病患者、儿童等特殊人群适当倾斜,增加了纳入国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药品。同时完善了准入方式,非独家药品准入时同步确定支付标准。解决非独家药品由于个别企业价格较高导致该通用名药品无法纳入目录问题。
各省市医保新规密集出台执行
青海省:《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满足老百姓中藏医药服务需求,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安徽省:《安徽省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4类医疗费用。
山西省:7月1日起,山西省将统一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进一步扩展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惠及广大参保人员。实现家庭共济后,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除了供参保人用于本人看门诊、药店购药,或者住院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等外,经本人授权,其家庭成员也可共济使用。
河南省:《河南省省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省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天津市:2022年7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启动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通过绑定自己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上述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