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GCP正式出台在望
2018版GCP“功在细微处”
业界一直期待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有望正式出台。
7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公告称,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8年8月16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国最早的GCP可追溯到2003年6月4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简称“2003版GCP”),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发布了关于征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144号)(简称“2015版GCP”)。2016年12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又征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简称“2016版GCP”)意见。2018年7月,中国进入ICH后再次对GCP修订稿征求意见,这番是对2018年版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2018版GCP”)征求意见。
从2003版的70条到2018版的84条,历经2015年7月22日第一批临床自查核查到第十四批自查,业界一直期望与药品注册法规改革相匹配的新GCP正式出台。
亮点1
术语内涵更细化
2018年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在2016年版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基础上进行再改良。
识敏信息摘取了具代表性的术语进行对比,可发现2018版GCP更关注各参与方的具体内涵和职责范围。对包括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合同研究组织、弱势受试者、药物不良反应等术语的内涵,在2016版GCP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良”,总体来看2018版更为细化、更加明确。
亮点2
职责越来越明确
2018版GCP对职责范围更加明确。以合同研究者为例。
2003版GCP提及的法规只有“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2015版则建议修订为“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等第三方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签署合同以明确第三方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申办者应对拟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系统的评估、监查和稽查,申办者对临床试验质量负有最终责任”。
2016版则从四方面规定申办者委托合同研究组织负责临床试验的工作和任务时,申办者和合同研究组织各自的职责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申办者即使将其临床试验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和任务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申办者仍然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与此同时,合同研究组织应当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这常是目前合同研究组织和申办者之间谈判的一个分歧点。鉴于未明确委托给CRO的工作和任务,其职责仍由申办者负责。申办者需要对临床试验的工作和任务非常清晰,才能在委托合同的谈判中获得话语权。
2018版还限定了申办者委托给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应当签订合同的内容,包括:委托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申办者有权确认被委托工作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对被委托方的书面要求;被委托方需要提交给申办者的报告要求;与受试者损害赔偿措施相关的事项;其他与委托工作有关的事项。
其中,与受试者损害赔偿措施相关的事项亦是目前纷争的焦点。若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究竟是药品原因,还是因为合同研究组织没按标准流程操作,双方责任归属难以在合同中体现。
亮点3
量化“利益冲突”
2003版GCP暂无“利益冲突”的词语。2015版GCP首次提及“利益冲突”,主要针对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2016版GCP则提到“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2018版GCP直接建议“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所谓重大利益冲突可分为两类:
一是研究者和研究人员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应当回避的重大利益冲突:一年内或者未来一年内获得申办者2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与试验无直接相关的费用;持有申办者的股份、股票;拥有试验药物或者技术的知识产权;在申办者公司担任高级职位。
二是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回避的重大利益冲突:申办者为上市公司时,持有股份超过5%,或者股票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申办者为未上市公司时,持有股份;拥有试验药物或者技术的知识产权;3年内获得申办者的馈赠;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持有申办者的公司股票;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从临床试验相关知识产权中获得经济利益;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1年内获得申办者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费用;核心管理层及其亲属(包括配偶和子女)在申办者公司担任职务。
这标志着“重大利益冲突”的判断标准的建立,量化的指标更加明确与清晰。
小结<<<
2018版GCP的修订内容不仅限于上述情况。许多变更在细节中,如多中心试验不再要求申办者应保证在多中心(多个医疗机构)临床试验中与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其供职的医疗机构签署临床试验合同。
申办者作为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其职责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职责相呼应,在整个药品临床试验研究中职责是最大的。
2018版GCP对申办者、研究者/研究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监查员、稽查员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然而,实际发生纠纷时将如何解决?以往没有开展临床试验的申办者短期内仍要摸索如何平衡管理临床试验中多方的利益纠葛。短期利好以往已开展临床试验并具备相关管理经验的申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