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借鉴(上)
法律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比
法律职业资格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之中,可与就业创业挂钩。法律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均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那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有哪些规定和要求,可为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法律篇]
1.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实施部门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法治人才选拔的“入口关”,是选拔培养法治工作队伍的基础性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通过法官法修正案和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2001年年底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和2005年通过的公证法,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取得律师资格和担任公证员的条件之一,逐步形成了以上述4部法律为依据,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及多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实施规范的司法考试制度框架。
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2018年初,司法部颁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首次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2.适用人员范围
2001-2017年,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了16年,全国有98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有近一半的人员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法律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立法、行政执法、公司企业法务等法律工作。
“司法资格考试”变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变化之一就是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4类职业扩展到9类职业。
3.报考条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对于专业和学历的要求为:一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三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学历和专业的要求,较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更严格,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者。
4.对边远地区的政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
2002年以来,司法考试先后实施了多轮对困难地区降低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截至2017年,全国放宽地区达到1444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占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50%以上。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为全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
5.新旧证书衔接管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7年9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修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执业药师篇]
1.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实施部门
为加强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1994年多部门联合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正式在我国西药领域拉开执业药师管理的序幕,并认定了两批执业药师。1995年发布的《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正式在中药领域拉开执业中药师管理的序幕,并认定了434名执业中药师。1995年和1996年相继进行的首次西药领域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由原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
1999年4月修订印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将执业药师与执业中药师合并统称为执业药师。考试由原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2019年3月,国家药监局、人社部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考试由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
2.考试适用人员范围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依法申请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1994年、1995年,国家规定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执业中药师资格人员范围是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关键岗位上的药学技术人员。1999年,国家将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范围扩大到3类人员,即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2019年,国家再次将应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人员范围扩大到4类人员,即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
1994-2020年,国家统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了26年,全国有116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有半数以上的人员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药学职业,还有大量人员从事药品监管、药品研发、药品检验、药学教育等药学工作。
3.报考条件
2020年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人员须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方可报考,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2020年后,取得药学、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者将不能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荩(下转6版
4.对边远地区的政策
2019年,为进一步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做好执业药师人才扶贫工作,对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等职业资格考试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单独划定合格标准。
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本市、区、州合格标准的,可申领当地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在实行单独划线区域之外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工作的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当地合格标准的,可在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当地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执业药师考试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相应市、区、州有效。
5.新旧证书衔接管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 结语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了考试的“指挥棒”作用,保证了法律和药学职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取得法律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岗执业者在保障公众权益和促进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笔者将对如何借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提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