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年龄:18-75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 或 1 分; 预计生存期≥3 个月;
3)经组织或细胞病理学证实的复发恶性肿瘤,剂量递增阶段要求常规 标准治疗无效的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案,拓展阶段主要包括以下队 列:; 队列 1:确认携带致病或疑似致病 BRCA 突变、HER2 阴性(TNBC 或 HR+)晚期乳腺癌,既往接受过≤2 线晚期化疗后疾病进展;针对 HR+乳腺癌需要接受至少 1 线内分泌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适合接受内 分泌治疗;同时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队列 2:三阴性乳腺癌(TNBC),既往接受过蒽环类和/或紫杉类 药物治疗且至少 1 线晚期治疗后疾病进展;同时根据 RECIST 1.1 标准 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队列 3:激素受体阳性、HER2 阴性(HR+/HER2-)乳腺癌,既往 需接受至少 1 线内分泌治疗疾病进展或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同时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队列 4:晚期复发 HRD 阳性卵巢癌解救治疗组(既往未接受过 PARPi 治疗),至少 2 线系统化疗失败,包括铂敏感或铂耐药;同时根 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队列 5:晚期复发 gBRCA 突变卵巢癌解救治疗组(既往接受过 PARPi 治疗),至少 2 线系统化疗失败,包括铂敏感或铂耐药;同时根 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队列 6:复发铂敏感卵巢癌维持治疗组,要求患者既往至少 1 线含 铂治疗后进展,且末次含铂治疗达到缓解(含 PR/CR); 队列 7:既往经至少 1 种新型内分泌药物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转移 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优先纳入伴 BRCA 突变或者 HRR 突变;同时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注释:对于生物标记物的检测,接受受试者入组前提供有检测资质单位机构的检 测报告,若无报告需要入组前提供相关检测样本在中心实验室确认。
4)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 血常规检测:(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 纠正): a) 血红蛋白(HGB)≥ 90 g/L ;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L ; c) 血小板计数(PLT)≥ 100×109/L 。 ➢ 生化检查: a) 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b)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 5×ULN; c) 血清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60ml/min (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 凝血功能或甲状腺功能检查: a)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 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b) 促甲状腺激素(TSH)≤ ULN;如果异常应考察 T3 和 T4 水 平,T3 和 T4 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 心脏彩超评估 :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 尿常规检查: 尿蛋白<2+(基线尿蛋白≥2+时,7 天内进行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检 测,当尿蛋白<1g 时方可入选);
5)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 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 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无妊娠意义),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 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育措施。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a)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 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 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 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 瘤浸润基膜)]; b)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 梗阻等); c) 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 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d) 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 伤性损伤; e) 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f)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 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g)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h)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 血 压 控 制 不 理 想 ( 收 缩 压 ≥150mmHg 或 舒 张 压 ≥100 mmHg); 2. 患有≥2 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男 QTc ≥450ms(男),QTc ≥470ms(女))及≥2 级充血性心功能衰 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3.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4. 肝硬化、活动性肝炎*;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 DNA 检测 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 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 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者、丙型肝炎患者, 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活。 5.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6.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 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7.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8.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a)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手术、化疗、放疗(脑部放疗 2 周) 或其它抗癌疗法达到 5 个药物半衰期或至少用药后 4 周,以先 出现者为准(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b) 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 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 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 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c) 未能控制的,仍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研 究者判断); d) 具有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 2 周 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 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
3)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