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75]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评分:≤1 分;预 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 经细胞学/组织病理学证实的晚期恶性肿瘤,优先考虑伴有 HER2 表达或扩增的受试者; 扩展研究阶段:入选 HER2 阳性的恶性肿瘤受试者。(免疫组化 HER2 3+或 HER2 2+且 FISH 阳性)
(4) 标准治疗失败或缺乏有效性治疗的恶性肿瘤受试者;
(5)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评估病灶(不要求可测 量,满足评估疾病状态即可);
(6)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检查标准(检查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 类药物纠正): a. 血红蛋白(HGB)≥ 90g/L ;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 ×109/L ; c. 血小板计数(PLT)≥ 90×109/L 。 2)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b.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 5× ULN; c. 血清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 ≥ 60 ml/min (应用标准的 Cockcroft-Gault 公式) 。 3)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既往 2 周内未接受过抗凝 治疗); 4)心脏彩超评估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7)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 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 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育措施。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1)首次用药前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 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 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 [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 和 T1(肿瘤浸润基膜)]; 2)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无法控制的 毒性反应; 3)首次用药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 性损伤; 4)长期未愈合的伤口或骨折; 5)首次用药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 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等; 6)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7)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b. 患有≥2 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 QTc ≥450ms (男),QTc ≥470ms(女))及≥2 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 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c.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d.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且 HBV DNA 检测值超 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 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入组条件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或核心抗体阳性的受试 者、丙型肝炎受试者,需持续抗病毒治疗,以防止病毒激 活。 e. 已知活动性梅毒者; f.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g.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 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h.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 mmol/L); i.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 ++,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j.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 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1)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曾接受过化疗、放疗或免疫治疗等其他抗肿 瘤药物治疗,或仍处于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 出现的时间为准); 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 疗结束距研究治疗开始超过 4 周(脑部放疗为超过 2 周);且本 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 内,但已确认进展。 2)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 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 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 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3)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 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 出血者; 4)具有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 2 周 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 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
(3) 研究治疗相关:使用单克隆抗体后出现过重度超敏反应者;
(4) 首次用药前 4 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
(5) 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 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