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为18~75岁,性别不限。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既往经过标准治疗后失败、无标准治疗可用,或拒绝标准治疗。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预期寿命≥3个月。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为0或1(附录1)。
脏器的功能指标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i) 白细胞≥3×109/L ii) 中性粒细胞≥1.5×109/L iii) 血小板≥90×109/L iv) 血红蛋白≥90 g/L v) 血肌酐? 1 x ULN,或肌酐清除率>40 mL/min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参见附录) vi) AST?3.0×ULN;ALT?3.0×ULN; vii) 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除外,这些受试者的总胆红素必须< 51.3μmol/L)。
受试者有肿瘤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需要全身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或经研究者判断有脑出血风险。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或脑膜转移肿瘤患者。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4周内使用过全身抗癌治疗(包括放疗、化疗、激素治疗、手术或分子靶向治疗),而且除脱发以外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恢复到CTCAE 1度或1度以下。
既往患有恶性肿瘤(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以下原位癌除外:膀胱、胃、结肠、子宫内膜、宫颈/异型增生、黑色素瘤或乳腺癌),未能在入选研究前的至少2年内达到完全缓解且不需要其他治疗。
患自身免疫性疾病,下列情况除外:白癜风,I型糖尿病,只需要用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所致的残留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感染。
确认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活动感染者; a) HBsAg阳性且HBV DNA≥ 2000 IU/mL; b) HCV抗体及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结果阳性。
怀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不能进行静脉穿刺和/或不能耐受静脉通路。
患有间质性肺病。
研究者判断任何能导致受试者在参与研究中发生重大风险的严重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III-IV 级、难以控制的房颤、高血压等等。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28天内使用过其它研究药物和/或接种过抗感染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既往使用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或抗CTLA-4抗体治疗(或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它抗体)。
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免疫抑制药物。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2周内使用过全身给药的皮质类固醇类药物、达到免疫抑制作用的剂量(强的松>10 mg/d或等效剂量)的。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2周内使用任何具有抗肿瘤活性的中成药。
发生过3-4度药物过敏反应或对JS003组成成分过敏。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 i. 4周内进行过需要全身麻醉的大手术和/或; ii. 72小时内进行过需要局部麻醉/硬膜外麻醉的手术和/或; iii. 1小时内进行过只需局部麻醉的皮肤活检。
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原因。